“最近,看到好多‘全民社保’的消息,你说老板会给咱们买社保吗?”在成都一家面馆打工的季琼近期频繁刷到“社保新规”的相关短视频,趁不忙的时候她跟同事讨论起热搜上的“全民社保”话题。“应该会吧,你看这上面说的,不管是双方协商好的,还是劳动者自己承诺的,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不算数。劳动者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公司给经济补偿。”
季琼和同事聊的是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相关内容。《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部分问题统一了司法裁量标准。其中,明确针对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引起社会关注。记者也了解到,《解释二》并非新增社保强制条款的“新规”,而是对现有法律的细化落地,核心在于统一社保争议裁判标准,重构劳资双方权益边界。
破误区
裁判定标是法律细化非制度新增
“听说下个月工资要扣社保,到手收入会少几百元,这是真的吗?”季琼的担忧也存在于企业端,24小时商店店主王晓蕾算了一笔账:“两名正式员工,每月仅社保就得多支出2400元,这钱够请1名兼职人员帮忙了。”王晓蕾的预算账本上,这笔将要新增的开支难以被忽视。对利润不高的个体户而言,“全民社保”带来的成本压力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然而,这种焦虑源于对政策的误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汤闳淼介绍:“所谓‘社保新规’纯属误读。司法解释并非立法行为,强制参保的法律义务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都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因此,‘必须缴纳社保’并非新规定。”
1995年,《劳动法》**确立了强制缴费义务。2008年《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未依法缴费可解约并要求补偿,2011年《社会保险法》细化了相关规则,整体制度已运行近三十年。“因此,本次解释仅为统一裁判标准,并未新增强制规定,公众不应误解为新规或新增强制。”汤闳淼说。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郭瑜也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并非创设新规。“《解释二》共21条,其中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无效,劳动者离职时可主张经济补偿。此条款被舆论解读为‘社保新规’,但从法律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早已明确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问题。”郭瑜说,此前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存在不同裁判口径,如今统一司法裁量标准为“约定无效+支持经济补偿”,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重申而非制度突破。
溯痛点
裁判混乱致劳资社三方承压
“我本想再招几个人扩大规模,现在准备暂时搁置了。”对王晓蕾而言,为员工多支付社保成本,就会降低商店利润。多名受访者提及,不交社保的大都是民营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餐饮、茶饮、家政、建筑、劳务派遣等流动性大、利润率低的服务业、制造业,弃保或者社保缴费不足的现象普遍。
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6000万户。另有一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平均利润率在4.7%—5.1%之间。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臧建文曾以一家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个体户为研究对象,聚焦其2014年至2016年间连续18个月的财务情况。他发现,餐饮个体户在社保缴纳方面,面临“两难”:如不合规缴纳社保,可降低人工成本,利润相对较高,但法律风险增加;如合规缴纳社保,法律风险得以避免,但成本增加将导致利润流失。
《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4》数据更直观:全国仅28.4%的企业完全按员工上年月均工资缴纳社保,28.2%按**基数缴纳,22%则会剔除奖金部分。
对劳动者而言,存在维权看运气的困境。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 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法院提出诉讼,提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请求。
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审理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审理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请求,但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一些法院认为,劳动者出于自愿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缴纳社保的约定,后又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现实中,由于各地法院对“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裁判标准不一。**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统一了裁判标准,规定任何免除社保缴费的协议无效,劳动者可解约并要求经济补偿。这一解释,解决的是“怎么判”,而非“要不要缴”。从制度角度看,此次解释旨在堵住企业逃费漏洞,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并促使企业依法参保,降低长期风险。
为何采取明显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程中发挥着更为主动和关键的作用,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离不开用人单位的配合。实践中更多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
从社会层面看,裁判不一使劳动者在面对社保问题时感到迷茫。同时,也影响了社保制度的持续发展。
谈变化
劳动者态度转变盼参保
“以前总觉得社保是几十年后的事,不如手里的现金实在。”餐饮店员工小李的想法,是部分劳动者的缩影。以前,他和同事为了多拿500元补贴,选择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但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让小李的想法彻底改变,“自付了2万多元后才明白,医保不是‘没用的东西’。”最近,小李的雇主对其薪资结构进行了调整,从3800元(含社保补贴)调整为“3500元基本工资+300元绩效”,扣除社保后实际到手约3300元。“钱是少了点,但给了我不怕生病的底气,这种踏实感是现金换不来的。”小李心态的转变也是通过参保刚性约束将原本由个体独自承担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社会化,强制性地提升社会整体抗风险能力。
今年已50岁的季琼,以前从不在意是否缴纳社保,而最近通过短视频得知下个月起工资要扣除社保费用,到手的钱还要再少几百元,开始深入了解“全民社保”政策。
小李、季琼的案例,折射出劳动者对社保的态度呈现分化与转变。其中,年龄稍长、工作流动性较强的群体,仍对现金收入更为敏感。而经历过医疗、失业风险的人,则更看重社保的“兜底”作用。
“《解释二》的施行,对于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件好事,最近我频繁对自己担任法律顾问的企业建议,一定要依法、全部、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德伟说。
《解释二》实施后,企业合规的用工结构或将发生变化,但又提出了完善相关社保制度的新要求。“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从长远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吴景丽说。
企业需将社保合规纳入长期经营战略。不应仅将社保支出视为“成本负担”,可借助社保申报系统等数字化工具提升合规效率。同时加强员工社保知识培训,用典型案例讲解社保的长远价值,减少员工因短期利益产生的抵触情绪,实现从“要我合规”到“我要合规”的转变。劳动者需主动学习政策、维护权益,警惕“社保新规加负”等误读信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媒体等渠道了解政策,认识到“弃保看似多拿现金,实则丢失长远保障”。遇到企业逃避社保责任时,可依据《解释二》积极维权,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保制度的维护。
当企业主动合规、劳动者主动参保,像小李的“生病有底气”、季琼的“养老更安心”将成为常态,最终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劳动者生活有保障、社会抗风险能力提升”的多赢格局。
记者手记
大家可能在生活中常听到“五险一金”的讨论,其中“五险”指的就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它是一种法定的保障制度,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工伤或生育等情况下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也就是说,社保就像是你和工作单位一起为你未来的生活做的一份“安全储蓄”。单位每月从你工资中代扣一部分,同时单位也要出一部分钱,一起缴进社保账户。等你符合条件时,就能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和待遇。
以前,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会和员工商量“不交社保,多发现金”。一些员工也觉得这样到手的工资更多,就答应了。但最新发布的政策明确:无论是书面协议、口头承诺,还是员工主动签字放弃,统统无效。法院只看一件事,单位到底有没有给你缴社保。没缴社保,就是违法。如果单位没给你缴社保,你不仅可以随时提出离职,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半个月工资。不仅如此,单位还可能被强制要求补缴社保,并且还要交滞纳金。不过如果单位后来补缴了,之前发给你的社保补偿金,可能会被要求退回。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不交社保好像每个月多拿了一些钱,但实际上你损失的是长远的保障。你生病了,医疗费没法报销;失业了,领不到失业保险金;工作中受伤,没有工伤保险兜底;生孩子,生育费用和津贴都没法享受;退休了,没有养老金,晚年生活失去保障。
而对单位来说,逃避社保不仅是违法,还会失去通过社保分担用人风险的机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大病等,原本可以由社保支付的费用,可能全部要由单位承担,得不偿失。
但也不是所有人都必须交社保,以下几类人员是可以豁免的。比如,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校实习生(还没毕业的学生)、非全日制用工(如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已经有主职单位缴社保的兼职员工等。
社保是法定福利,不是“可缴可不缴”,而是“必须缴”。对自己,是一份保障;对单位,是一份责任。总之,谁也不亏,保障的是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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